举报须知

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:
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职工群众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,违反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监察对象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,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、控告;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、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;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。
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,特别鼓励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。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,优先办理。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的姓名、电话、工作单位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,对泄露秘密的,将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
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,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:
1、仅列举出违纪、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,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;
2、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。
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:
1、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;
2、坚持实事求是,以事实为依据。
3、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。
4、分级负责、分工归口办理检举、控告和申诉。
5、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。
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的权利:
1、对党员、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、控告。
2、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有权提出申诉,要求复议、复查。
3、提出检举、控告、申诉后,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,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,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。
4、有权要求与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。
5、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、控告。
6、因进行检举、控告、申诉,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,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。
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
1、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须承担纪律责任。
2、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,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。如有违犯,须接受教育、劝告,直至承担纪律责任。
3、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,不得提出党章、制度、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。

其他举报方式
来信地址: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创业街29号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纪检部(邮编:030006)
举报电话:0351-21769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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